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依法报送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