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和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落实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将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