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完善营商环境建设的区域协同和等高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协同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