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环境第五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照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