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分类分阶段优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消除规划冲突,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