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跟踪学习、意见征集等工作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