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完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场所、配套设施等条件。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一般应当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中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