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