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服务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