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服务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价格服务,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并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免费向社会提供经营者信用资料查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