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二十一条有效制定、调整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定价听证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省及市、县定价听证目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