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有下列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

(二)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

(三)压低等级收购商品;

(四)其他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