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有下列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二)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三)压低等级收购商品;(四)其他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