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科学分类宣传活动,引导和培养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指引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