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