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印发代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