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一)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告知受援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