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归档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归档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及时补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