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受理和审查第十七条有效申请法律援助可以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代理人现场提出,也可以采用邮寄或者网络申请等方式提出,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