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城市建筑外立面装修,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自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及附图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材料;

(三)装修工程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