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置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执法装备。

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部门具体分工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管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