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