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