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确定的区域、路线和时间通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监控系统,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路检路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