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联合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评估机制。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