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具体范围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