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其他公共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