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有关国家机关(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