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移送有权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处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移送审查建议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其他机关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的,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处理的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委员会进行审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