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研究制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减少固体废物填埋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纳入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保障设施用地,加大有效投入,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推动固体废物就近利用、处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