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推动无废园区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