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船舶垃圾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