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