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用户监督。

用户对服务质量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用户投诉后七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