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透、转输、调蓄、集蓄利用、截污净化等下列设施:

(一)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等渗透设施;

(二)植草沟、渗管、渗渠、道路径流行泄通道等转输设施;

(三)调节塘、调蓄池、雨水罐等调蓄设施;

(四)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等集蓄利用设施;

(五)初期雨水弃流设施、植被缓冲带、人工土壤渗滤等截污净化设施;

(六)土工布(膜)、排水盲管、溢流井、检查口、监测井、导流设施、屋面雨水断接、植物等附属设施;

(七)其他对于雨水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一项或者多项的类似于海绵效应的工程建设设施。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