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主体同意,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原海绵城市设施;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