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已经入侵的,应当采取措施清除,防止扩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者产品的生产、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