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并定期评估调整、动态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