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蒙顶山茶文化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利用:

(一)史料记载的蒙顶山开创人工植茶的相关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二)史料记载的蒙顶山茶作为贡茶的相关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三)茶马古道等与茶叶交易相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四)蒙顶山茶传统制作技艺;

(五)具有蒙顶山茶特色的采制、品鉴等方面的茶艺、茶道;

(六)其他具有特色的茶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