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上述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