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服务行业,包括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单位食堂等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餐饮服务。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