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戈壁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戈壁保护宣传牌等。

禁止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戈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戈壁保护宣传牌等。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