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监督,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