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失信惩戒机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严重失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相关不良信用记录以及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采取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以及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