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

(一)定期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易泄漏部位进行检测,岗位操作人员巡检、排查,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二)对维修或者更换后的设备进行防泄漏检验;

(三)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应当安装能及时切断泄漏源的防护装置;

(四)不得在毒性程度极度危害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带压作业;

(五)不得在易燃易爆、高压蒸汽等管线上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