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