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融入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定期评估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一)落实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装置工艺开发、规划设计、装置开车与停车、生产运行、检修与维修、变更、废弃处置、应急管理等全生命周期和作业过程实施安全风险管理;

(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选择适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方法,对辨识出的危害进行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

(三)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检查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报送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