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缮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历史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