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超限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