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