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居民住宅区开展宁静小区建设。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