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确定执法主体,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