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确定执法主体,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